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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圆鼎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贷记卡品牌是由各县(市、区)联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的贷记卡品牌。
各委托单位为圆鼎贷记卡的发卡机构。
第三条 圆鼎贷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 圆鼎贷记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等功能,并可在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和指定外币分别进行结算(外币结算仅适用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发卡机构,下同)。
第五条 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申领副卡。主卡持卡人可限制副卡使用的额度,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领圆鼎贷记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如实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领卡申请,对批准申请的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领卡种类和授信额度。
第八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圆鼎贷记卡账户内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及所有费用(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持卡人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也可同时凭密码和签名进行交易。依据密码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币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转账结算。
发卡机构对授信额度较大的单位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
第十一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发卡机构对授信额度较大的个人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持卡人凭圆鼎贷记卡和密码在自助设备上取款时,每天预借现金取现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等值外币),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圆鼎贷记卡办理存款和消费不需另付手续费;在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及自助设备上存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时,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圆鼎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选择自行还款和委托发卡机构在其指定账户中转账还款。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透支款项。
第十八条 圆鼎贷记卡有效期为3年,过期失效。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圆鼎贷记卡到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当持卡人对其账务情况提出质询和改正要求时,发卡机构对人民币账户交易应当于30日内给予回复,对外币账户交易应当于90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贷记卡及密码;不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出租和转借圆鼎贷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和《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对 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不履行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收回其圆鼎贷记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圆鼎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均视为正式挂失,并且立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正式挂失须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持卡人一日内连续三次输入卡密码不正确的,当天该卡片即被锁定,如连续9次输入密码错误,发卡机构将冻结该卡。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重置等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持卡人在申请密码解锁时,如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发卡机构须免费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
第二十四条 圆鼎贷记卡的各项收费标准须在《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中明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国际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持卡人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接受,无需另行通知。
附1: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圆鼎贷记卡章程》部分名词释义:
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圆鼎贷记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向发卡机构透支的最高限额。
交易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圆鼎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其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用卡交易超过授信额度或累计未还款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其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除透支息以外的费用。
滞纳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时,对其不足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向发卡机构支付的除透支息以外的费用。